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关于经济和
科学技术长期合作基本方向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17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世界和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本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发展长期的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开发和广泛采用现代科学研究成果和关键工艺技术,以实现:
——充分利用原材料,降低单位产品的物质消耗;
——开发和更新产品,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
——提高生产率,扩大生产能力;
——在相互协议的基础上提供工程技术服务,交流工艺和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缔约双方将探索、开拓互利的新的合作领域,并就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国民经济计划编制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以便促进缔约双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地扩大双边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下列领域探讨并充分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扩大双边换货的可能性:
一、研究和采用现代化工艺、技术和装备,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成套装置、设备、机器、车辆和零部件生产,包括机床工业、食品包装设备等;
二、在电器、电子领域运用现代化技术,包括电力、电器设备,节能方法的应用,以及某些电子元器件、装置等;
三、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方面推行高效益的生产方法,包括作物和畜牧业生产工艺及品种,林业和野生动物业的合作等;
四、生产高质量的工业、农业和民用的化工产品;
五、在钢铁和铝工业的生产方面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
六、利用现代化工艺和设备生产非金属和耐火材料;
七、和平利用核能;
八、在工业、住宅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领域研制并采用节能省料的设备和工艺;
九、在轻工、食品和纺织工业方面研制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新产品;
十、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十一、地质勘探领域的合作;
十二、发展医疗保健,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设备、药品和制药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