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双方将参照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丹麦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长会议的意向书尽力发展两国在职教育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10.中方邀请丹方派一个三至四人的代表团访华了解中国职业培训及技术教育情况以考虑双方在这一领域的进一步合作,包括派教师及辅导员访问丹麦的可能性。
二、文化艺术
11.为促进双方文化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合作,双方将以逐项商定的方式,在有关文化领域内互派人员进行访问。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执行期间双方派文化界人士代表团互访。访问的日期、人数、天数及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12.双方将鼓励艺术团体进行交流。中方希望派一民乐团(约十五人)或一京剧团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丹麦。
丹方希望派一小型皇家歌剧团于一九八九年访华演出丹麦作曲家的室内歌剧。
丹方将邀请中方一个小型舞蹈家小组到丹麦皇家芭蕾舞团进行考察。中方将邀请一位教学方面的专家带二至三名可作交流表演的演员来华排几个布农维勒式的小节目。
13.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将尽力在对方国家举办文化、艺术或文献展览。举办展览的具体设想应由派出方提前一年(大型展览提前一年半)提出,并征得接待方同意。
中方建议一九八七年派一漆画漆器展,一九八八年派一中国书画展览去丹麦展出。
中方注意到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将于一九九0年庆祝一百周年纪念以及希望届时接待一个由一百件展品组成的元、明、清青花瓷展的愿望。此项目将由中方有关单位与丹麦装饰艺术博物馆协商。
丹方将于一九八八年派一由约三十五幅重要绘画作品组成的绘画展到中国展出。这些作品反映了一七八0年至一九八0年丹麦文化艺术发展的历史。
14.双方将鼓励两国图书馆,特别是哥本哈根皇家图书馆和奥胡斯大学国立图书馆与中国主要研究性图书馆之间的直接合作。
中方希望派一安徒生童话研究人员赴丹麦考察两周,具体日期待定。
15.双方将尽力互派一个少年儿童书籍展。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16.双方将鼓励中、丹作家间的直接合作。
17.双方将鼓励翻译对方国家的文学戏剧作品。
18.双方将鼓励发行和交换介绍本国民族音乐的唱片和录音母带。
19.双方鼓励两国电影界的直接合作。
20.双方将鼓励在建筑领域的合作。双方有兴趣互派建筑学家访问讲学。
三、新闻、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