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双方将为音乐、戏剧和舞蹈领域的人员或团体进行商业性交流提供便利。
9.双方争取各派独奏家互访二至三周,同对方乐团合作演出二至三场。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一年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并提供独奏家的履历和节目单。
中方愿派出两名著名歌唱家和一名钢琴家到西班牙访问和演出两周。如按上述方式发出通知,西方将争取满足这一愿望。
10.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内,西方有兴趣接待一个中国艺术展览,并相应在中国举办一个西班牙艺术展览。
11.双方互换出版物,中方将通过国家图书馆执行,西方将通过国家借贷图书馆(原国际出版物交换中心)执行,细节由两国图书馆协商。
双方鼓励各自的出版机构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作品。
西方通过文化部书籍和图书馆总局资助将西班牙作品译成各种外文。
12.双方促进两国国家档案部门之间交换资料和人员交流。
13.双方鼓励进行有关文物建筑、艺术作品和考古学经验和出版物的交流。
14.双方促进两国电影资料馆之间的信息和电影资料的交流。
15.双方互派专家以便在博物馆、考古学、档案、书籍、图书馆、电影、音乐、戏剧以及其他文化领域进行为期至多两周的考察。
人数由双方商定,每年总共不超过十二周。
16.双方同意在一九八八年各自接待由对方二至四名青年问题专家组成的代表团,旨在增进对对方青年组织和青年活动情况的了解。
17.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之间的体育交流。细节由双方体育机构商定。
18.双方鼓励两国广播和电视机构通过直接联系进行合作。
三、通则
19.有关本计划所规定的人员和代表团互访的建议,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接待方应至少在访问成行前一个月答复对方。代表团抵达的具体日期应至少提前十五天正式通知对方。
有关奖学金的申请,派出方应在每年的三月三十一日前提交对方。人员的最后确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两个月内通知对方。
20.代表团和专家的互访,其国际旅费由派出方负担,接待方将根据自己的有关规定负担其食、宿及国内交通费用。
举办展览、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出版书籍等其他文化活动的费用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奖学金的金额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
21.本计划所规定的各项活动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在马德里签订,用中文和西班牙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