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喀麦隆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8月1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和喀麦隆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喀方),为发展两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喀方邀请,中方同意向喀麦隆派遣分为两组工作的医疗队,一组在姆巴尔马尤医院,一组在吉德医院。
每组包括下列人员:
外科医生二名(其中一名骨科、一名普外医生);
放射科医生一名;
眼科医生一名;
小儿科医生一名;
妇产科医生一名;
麻醉医生一名;
针灸医生一名;
耳鼻喉医生一名;
内科医生一或二名(姆巴尔马尤医院二名、吉德医院一名);
化验员一名(只派在姆巴尔马尤医院);
翻译一名;
厨师一名。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喀麦隆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协助喀方开展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通过实践交流经验,传授技术和互相学习。
喀方派出化验员、药剂师、护士、助产士及其他医护人员与中医医疗队一起协调配合,共同进行工作。
喀方担保中国医疗队在他们的工作中所发生的业务事故。
第三条 喀方同意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其工作所需的药品、医疗设备、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
需提供的设备与药品等,必需由中国医疗队向喀麦隆有关当局提出建议。
需提供的材料若从中国进口时,中方必须事先向喀方提交相应的价格清单。
第四条 中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中国赴喀麦隆的旅费及他们在喀麦隆工作期间的工资。
喀方负担中国医疗队员由喀麦隆最后回国的旅费。中国医疗队在喀麦隆期间,喀方同时负担:
——住宿费(包括必要的家具、卧具和水、电费);
——交通费(包括提供交通工具、车辆维修、油料费和司机工资);
——在喀麦隆从事工作期间的医疗费、办公费和出差费;
——提供每人每月伙食和零用的十一万非洲法郎的津贴费。此项津贴费将由喀方每月拨付给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经济参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