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双方互相交流信息和资料,以研究对方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中、高等学校互换教科书和与各自教学计划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双方发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第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十个奖学金名额,其中三名向布尔吉巴现代语言学院提供。申请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学习理、工、农、医、经科的学生,必须向中方证明自己已掌握了令人满意的基础知识。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个奖学金名额。
第十九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接触和业已存在的合作,特别是布尔吉巴现代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之间的合作。
第二十条 双方研究在中国专家的帮助下,在突尼斯医学院开设一个针灸学专修班的可行性。
三、体育
第二十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四、新闻
第二十二条 中、突两国政府代表已于一九八四年四月在突尼斯签订中突新闻合作计划,有效期三年,故不再列入本计划。
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团组和人员的互访。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责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在其国内的接待费用及交通和一般医疗费。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中方负担突方十名奖学金生的来华和最终回国的国际旅费。
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所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提供的奖学金条件与接受国向其他国家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相同。
第二十五条 展览和电影。派出方承担展品或影片的运费,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或电影节的费用。接待方保证所收到的展品或影片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