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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为交换考古刊物、名胜古迹和博物馆陈列品的图片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互派三名考古专家或博物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考察两周。
  第三条 双方为中国音乐学院与突尼斯高等音乐学院、全国音乐舞蹈学院之间交换民族乐器、文字和有声资料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三人专家小组在戏剧、音乐等方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一名或两名作家进行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六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七条 中方欢迎突方在华举办一次图书展览。
  第八条 双方互换文学和科学方面的出版物和期刊。
  第九条 突方每年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的专家到突尼斯戏剧、音乐机构任教。有关任教的组织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各种国际文化联欢节、日和会演。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并派一至二人随展,为期两周。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电影日,并加强两国电影界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中方在突尼斯举办一次中国文化周。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邀到对方大学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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