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文化合作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为交换考古刊物、名胜古迹和博物馆陈列品的图片提供方便。
第二条 双方互派三名考古专家或博物馆专家组成的代表团,考察两周。
第三条 双方为中国音乐学院与突尼斯高等音乐学院、全国音乐舞蹈学院之间交换民族乐器、文字和有声资料提供方便。
第四条 双方互派三人专家小组在戏剧、音乐等方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
第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一名或两名作家进行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六条 突方邀请中方每年参加国际图书展销会。
第七条 中方欢迎突方在华举办一次图书展览。
第八条 双方互换文学和科学方面的出版物和期刊。
第九条 突方每年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的专家到突尼斯戏剧、音乐机构任教。有关任教的组织安排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条 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参加在对方举办的各种国际文化联欢节、日和会演。
第十一条 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览,并派一至二人随展,为期两周。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电影日,并加强两国电影界的合作与交流。
第十三条 中方在突尼斯举办一次中国文化周。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邀到对方大学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