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就录用人员的服务态度,每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提交一次评语。根据本议定书,评语均先逐级(医院院长、合作司长、卫生与社会事务部长)上报,然后通过外交途径转送。
第十条 中国医疗队在刚工作期间所需的药品和医疗设备由刚方提供。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订购上述药品和医疗设备。
刚方负担这些药品和设备在刚境内的运输费。
第十一条 中方将负担中国医疗队赴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单程旅费和为中国医疗队服务的厨师在刚果工作(两年)期间的生活费及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回程旅费。
中方还负担黑角吉吉医院、奥旺多7.31医院中国医疗组在刚果境内的出差费和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办公费。
第十二条 刚方负担下列费用:
——持有关部门签署的离职许可证的全部中国医疗队员的回国旅费(厨师除外);
——医疗、住院、丧葬及遗体运回国内的费用;
——医疗队员生活费,其每月数额确定为:
医生:20万非洲法郎;
合作技术人员和翻译:15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将由刚方按月拨付到中国医疗队在刚果银行联盟开立的2900129074—6帐号上。
刚方还向中国医疗队(包括厨师)提供:
——有水、电、家具、厨房用具和卧具的适当住房;
——交通工具,司机、燃料及交通工具的保养、维修费用;
——家具添置费用。
第十三条 中国医疗队员享受中刚两国政府规定的节假日,并在工作二十二个月以后享受两个月的休假,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免除中国医疗队员的直接税和对其各种酬金的税收以及中国政府为他们提供的食品的海关税。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事宜和在执行中发生异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 刚方至少提前十个月通知中方其对本议定书延长同样期限的有效期的要求。
这个通知和中方的答复将构成两国政府的协议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