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
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派遣医疗队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一方;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另一方;
为了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卫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刚方要求,中方同意派遣三十名医务人员(包括翻译、厨师)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到刚果人民共和国有关医院(布拉柴维尔市的马格来格来医院和达郎盖依医院、奥旺多市的七·三一医院、黑角市的吉吉医院)工作。
第二条 两国政府共同确定派往刚果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医疗队员的专业表。
上述专业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中国医疗队在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工作期限定为两年。
第三条 根据第二条中所确定的专业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提前六个月向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提出拟派往刚果工作的医务人员的候选人。自收到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三个月内表示同意或拒绝中方推荐的候选人。
遇到被拒绝的情况下,中方可以提出新的候选人,接纳或拒绝新候选人的条件同上。
第四条 中国医务人员因病离刚或长期请假养病,刚方对其终止工作。
第五条 如果中国医务人员在第二条所确定的正常工作期限内终止工作,中国政府负责派人接替。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共同计划中国医疗技术人员抵刚和离刚时间。
第七条 按本议定书来刚果人民共和国的合作者在刚果政府领导下履行其职责,并遵守刚果法律和规定。
他们有义务保守职业机密,范围为在履行职责时得知的一切事情和消息。
他们不能有任何可能导致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指控的行为。
他们应在工作中与刚果人员密切和坦率地合作。
第八条 为刚果人民共和国服务的人员不能从事任何谋利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