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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至
 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87年7月4日)


  中国代表团和蒙古代表团(代表团名单见附件)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度科技合作计划和计划执行条件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蒙方承担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1—1.牧草品种的改良、种植和管理(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1—2.牛、羊、骆驼新品种的培育、繁殖、饲养、管理和疾病防治方法(四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1—3.乳品工业和探讨合作的可能性(四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二、中方承担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2—1.瓷器烧制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2.纺织品、针织品的软化工艺(一人,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2—3.风能和沼气的利用、研究共同生产其设备的可能性(二人,两周,一九八七年三季度)。
  2—4.用于建立独立照明系统的太阳能硅电池制造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2—5.建筑用清漆、涂料的生产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2—6.建筑用木材烘干工艺(二人,两周,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三、关于计划执行条件:
  3—1.派遣方负担根据本计划派出人员的往返旅费和行李费。
  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接待方逗留期间的食、宿费和交通费,必要时提供免费医疗。
  3—2.派遣方需提前一个月将工作计划、派出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职务、行期、工作语言通知接待方,并提前一周将派出人员的动身日期和乘坐交通工具通知接待方。
  商谈一九八九-一九九零年度科技合作计划的蒙古代表团将于一九八八年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计划于一九八七年七月四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方代表                 蒙方代表
   潘志远              泽·额尔敦其木格(女)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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