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政府长期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7年12月1日
生效日期1987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进一步扩大和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提高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水平,决定签署本长期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第一条 本纲要的目的是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在金属、机械、化工、轻工、煤炭、电子、纺织、农业、林业、矿物勘探与采掘、地震、海洋、气象、制药、中医、标准、计量、质量、科技情报等领域进一步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就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共同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第三条 双方同意中朝边境省、道科学技术委员会间进行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具体合作事宜由双方有关单位直接商定。
第四条 双方同意通过科技合作途径为对方培训科技人员。
第五条 双方同意通过科技合作途径相互无偿提供样本、图纸、技术文件和适量的科技期刊。
第六条 双方同意通过贸易途径相互提供科技图书,具体事宜由两国有关部门商定。
第七条 本纲要所规定的合作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由中朝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年度会议或通过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商定。
第八条 经双方同意,本纲要可进行修改或补充。
本纲要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本纲要期满前三个月,任何一方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废除本纲要,则本纲要自动延长五年。
本纲要于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一日在平壤签订,共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
政府代表、国家 国政府代表、国家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