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七年
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5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本着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和扩大两国间贸易关系的愿望,满意地看到自一九八六年贸易议定书签订以来贸易的增长,并注意到在更加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贸易的潜力,经过友好商谈,就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两国贸易议定书达成协议如下:
一、缔约双方同意将两国进出口贸易总金额定为一亿五千万至二亿美元。
二、中国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印度进口的商品:
1.矿砂
铁矿砂 50—75万吨
2.农产品
(1)烟叶 1000吨
(2)紫胶 500吨
3.化工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有机化工和无机化工品
(2)医药产品
(3)南药
(4)染料、颜料和油漆
4.机电产品 4000—6000万美元
(1)发电和输电设备
(2)矿山和建筑机械
(3)钢材及其制品
(4)钢丝绳
(5)泵和压缩机
(6)机械、仪器和工具
(7)电子原件
5.胶合板 600—700万美元
6.珠宝及已经加工的钻石 100—150万美元
7.其他 1000—1200万美元
具体商品的进口将按照中国的需要和印度的供应可能而定。
三、印度方面期望按以下参考性数量/金额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1.生丝及丝纱 2500—3300万美元
2.农产品和土特产品 1300—1600万美元
(1)杂豆
(2)食用油
(3)松香、香料及土特产品
3.五金矿产品 1250—1750万美元
(1)煤炭
(2)水银、锑
(3)其他矿产品
4.化工产品和石油产品 800—1000万美元
(1)化工原料
(2)染料
(3)石油和石油化工产品
5.淡水养珠 150—200万美元
6.机电产品 800—1150万美元
(1)工具
(2)电站设备
(3)石油钻井设备
7.医药原料 250—400万美元
8.其他 450—6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