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v)保证本节(b)段中所提到的年度审计报告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该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的意见书,以说明由贷款帐户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资金是否已用于原定的用途。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规定,增加的事项如下:
(a)川西南矿区未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一项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生效之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川西南矿区不可能履行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义务;
(c)由于“章程”被修改、中止、废止、或放弃,以致于使得川西南矿区履行其在“项目协定”所规定的义务的能力受到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d)借款人或任何其它有管辖权的上级机构采取了任何一种解散或改组了川西南矿区机构或者中止了它的营业的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的要求,增加的下列事项如下:
(a)在第5.01节(a)段中规定的情况发生,并在银行向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发出通知之后继续存在六十天之久。
(b)在本协定5.01节(c)和(d)段中所规定的情况出现。
第六条 生效日;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中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经批准了贷款协定;
(b)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已签订了转贷款协议。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增加下列事项,并将写入将向银行提供的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经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以川西南矿区的名义签署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b)转贷款协议已得到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正式批准或核准,因而使条款在法律上产生了对借款人和川西南矿区的拘束力。
6.03节 本协定签订后的九十(90)天作为《通则》第12.04节中所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除协定2.08节规定的情况外,根据“通则”第11.03节的要求,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被指派为借款人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第11.01节的要求,确定以下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