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
(威远气田技术援助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8月26日
生效日期1985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借款人”)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称“银行”),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六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中所阐述的本项目的可行性及重要性后,已请求银行对本项目提供资助;
(B)在借款人的帮助下,本项目说明中A至C部分将由川西南矿区(以下称矿区)负责执行,但作为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中的规定向川西南矿区提供部分贷款资金;
鉴于银行已同意,特别是以下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和在同一天与川西南矿区所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川西南矿区提供本贷款。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及担保协定通则”(即《通则》)是构成本协定的一个组成部分。
1.02节 本协定无论何处所使用的词汇,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用的释义相同。但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SWMD”系指四川省的川西南矿区,为借款人的按照其章程而建立并经营的一个国营企业。
(b)“章程”系指川西南矿区于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章程。
(c)“项目协定”系指银行与川西南矿区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其所有的补充协定。
(d)“转贷协议”系指借款人与川西南矿区根据本协定3.02节的规定所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同样可随时进行修改,及其含义还包括附属于该协议的所有附表。
(e)“MOPI”系指借款人的石油工业部或其任何继承者;
(f)“ECPI”系指华东石油学院,是在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g)“SWCPI”系指西南石油学院,是石油工业部领导下的一所已建的石油工业培训学院。
(h)“学院”系指华东石油学院和西南石油学院;
(i)“专用帐户”系指将根据本协定第2.02节(b)而开设并保持的帐户。
第二条 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