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贷款协定,以及
(b)借款人和各公司已签订每个转贷协定。
6.02节 在“通则”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下列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得到每一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已经代表每一公司在协定上签字和分发,从而使其条款在法律上对每一公司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以及
(b)各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有关公司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且按照协定中条款,对借款人及该公司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本协定签字后九十天为“通则”12.04节要求的日期。
第七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7.01节 借款人的财政部部长为“通则”11.03节所要求指定的代表。
7.02节 根据“通则”11.01节的要求,兹确定以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三里河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1818H街N.W.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用户电传号码: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生效。附表、转贷协定及项目协定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授权的代表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管远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