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借款人应:
(i)由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本节(a)段中提及的每一财政年度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得到上述审计报告后,但无论如何不应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及时向银行提供一份由上述审计师所作的按照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和详细程度核定的这类审计报告副本;以及
(iii)向银行提供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有关上述帐目、该帐目的审计以及上述报告等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请求从贷款帐户中提款支付的一切费用。借款人应:
(i)按本节(a)段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反映这类费用的单独记录和帐目;
(ii)保留证明这类费用的所有记录(合同、订单、发票、提单、收据和其它票据),直到终止日后的一年;
(iii)使银行的代表能够检查这类记录;以及
(iv)保证本节(b)段提到的年度审计中包括这类单独帐目,并应包括由该审计师就这类单独帐目写出一份单独意见,以说明从贷款资金中就该类费用支取的开支是否于规定的用途。
4.02节 借款人应向各公司足够地及时地提供或促使提供原材料,以使各公司的化肥厂经改造后达到最佳的经营能力。
4.03节 借款人应继续采取或促使采取一切措施,使每个公司在工厂有效经营条件下*,能遵循本项目协定4.02节的要求。
* 工厂有效经营的条件将在补充信件中加以解释。
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第6.02节(k)段的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任何一家公司未能履行有关本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b)本贷款协定签字后已出现的情况所造成的一种特别形势,使得任何一家公司都无法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
(c)任何一个章程将可能被修改、中止使用、取消、废除或放弃,以致实质上不利地影响各公司履行本项目协定中规定它应履行的义务的能力。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权力机构将可能采取的解散或撤销任一公司或中止任一公司业务活动的任何行动。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规定,将补充事项规定如下:
(a)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将发生并持续至银行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六十天之内,以及
(b)本协定5.01节(c段和d段)中所述的任何情况发生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