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银行的补救措施
5.01节 根据“通则”6.02节,现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该节(k)段所要求的补充事项:
(a)潞安公司未能履行有关“项目协定”中该公司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b)由于在本贷款协定生效之后出现的大事而造成的一种特殊情况,使得潞安公司无法履行该项目协定中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义务;
(c)潞安公司的章程的修改、中止、改变、废除或放弃,以致严重影响潞安公司履行它应承担的项目协定中任何规定的能力;
(d)借款人或其他权力机构采取了解散或撤销潞安公司或中止该公司业务活动的行动;
(e)(1)除本段第(2)分段的规定外,借款人提取为本项目使用的任何贷款或赠款资金的权利依据协定为此设立的条款而被全部或部分中止、取消或停止;
(2)假如借款人可提出为银行所满意的理由,本段中的(1)小段的条款即不适用:(A)该项中止、取消或停止并非由于借款人未能履行该协定中所规定的它应承担的任何义务;及(B)借款人能以符合本协定中规定的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与条件取得其它足够本项目所用的资金。
5.02节 根据“通则”7.01节,现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该节(h)段所要求的补充事项:
(a)发生本协定5.01节(a)段所述的情况,并且银行给借款人及潞安公司发了有关通知后六十天内继续存在;
(b)发生本协定5.01节的(c)与(d)中所述的任何情况。
第六条 生效日期;终止
6.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本贷款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借款人与潞安公司的贷款分协定已经签字;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核准了本贷款协定。
6.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c)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作为附加事项,包括在准备向银行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内:
(a)在潞安公司方面,项目协定已被正式批准或核准签署和递送。并且按协定中各条款,对潞安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b)贷款分协定已由借款人及潞安公司批准或核准。并且按协定中各条款,对借款人及潞安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6.03节 兹确定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为“通则”第12.04节要求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