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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地质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10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地质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发展两国地质科学技术合作和经济合作,增进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各自国家的法律范围内,作出各种必要的努力,发展并继续促进地质领域内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的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能源和其它矿物原料;
  二、水文地质;
  三、工程地质;
  四、环境地质;
  五、地球物理;
  六、地球化学;
  七、地层古生物;
  八、矿物岩石学;
  九、钻探技术和山地工程技术;
  十、实验室分析和选矿;
  十一、双方感兴趣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合作的形式:
  ——开展合作项目;
  ——互派考察组;
  ——邀请科学家讲学或进行专业座谈;
  上述形式的合作将在对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无偿交换书刊、杂志、图件、教材和其它资料,交换岩石、矿石、矿物、土壤标本和古生物等标本。
  在商务合同的基础上:
  ——为专业人员组织培训和进修,包括举办训练班;
  ——技术转让;
  ——提供地学仪器设备,以及双方商定的其它合作形式。
  第四条 双方对对方提供的不准备公开的材料、文献进行必要的保密。
  在合作过程中取得的工作成果归双方共有。只有在相互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转让给第三方。双方为执行本议定书而获得的文献数据属于提供方,未经该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五条 双方代表一般情况下两年会晤一次,评价合作成果,制订共同的工作计划并确定互派专家的规模。
  会晤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举行。双方在会晤前两个月相互转告待确定的工作计划的建议,为会晤作
  书明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三日生效。附件、项目执行协议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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