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林业发展项目)(中译本)
(签订日期1985年9月5日
生效日期1985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一九八五年九月五日签定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确信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和重点,借款人请求协会对本项目给予资助;
(B)在借款人的协助下,广东省、黑龙江省和四川省(以下统称“省”)将执行本项目的A部分,作为协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将把信贷资金提供给各省。
鉴于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协会同意按照本协定和同一天协会与各省签订的项目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为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协定无论何处使用的词汇,其含义与在《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所作的解释相同。而下列新增加的词汇,则具有以下定义:
(a)“项目协定”系指在签定本协定的同一天,协会与各省所签定的协定,该协定同样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该词汇包括本项目协定的所有补充附表和协议;
(b)林业部(MFO)系指借款人的林业部;
(c)“地方实体A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所列借款人的省和自治区;
(d)“地方实体B组”系指本协定《附表2》中附件2所列借款人的省;
(e)“地方实体”系指地方实体A组和地方实体B组;
(f)“中央项办”系指设在林业部内的项目管理办公室;
(g)“国营林场”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3中所列的那些国营林场;
(h)“研究所”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1中所列的那些研究所;
(i)“林业推广中心”系指本协定《附表2》附件2中所列的林业技术推广中心;
(j)“项目执行协议”系指3.05节(a)中所提及的协议或几个协议;与
(k)“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中所提及的帐户。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四千七百八十万个特别提款权(SDR47800000)的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