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
扩大总领事馆领区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5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85年4月10日)
(一)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提及澳大利亚外交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大使馆之间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和三月五日关于领区问题的换文,上述换文是依据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在北京的换文进行的,这一换文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建立总领事馆的一项协议。
大使馆谨建议:在不改动上述换文的其他条款情况下,就各自总领事馆的领区范围修改如下:
一、澳大利亚驻上海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上海市(包括其所属各县),扩大到江苏省、浙江省和安徽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悉尼总领事馆的领区将从现在的悉尼市、包括坎伯兰县和纽卡塞市及伍伦贡市,扩大到新南威尔士州。
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将构成澳大利亚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一项谅解,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澳大利亚驻华大使馆
一九八五年四月九日于北京
(二)我方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