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本执行计划年限内,双方同意互派博物馆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深入的专业性访问。
(二)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图书馆和美国国会图书馆,以及两国其他图书馆之间的人员交流、出版物和图书资料的交换提供便利。
(三)双方继续为中国国家档案局和美国档案文件局以及美国其他档案机构之间的人员交流和档案资料交换提供便利。
五、教育、社会科学、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间的教育、社会科学和体育交流,具体项目由两国的相应机构另行商定。
六、园林
双方鼓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园林局和美国内政部国家公园管理局在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同意,有关具体交流项目,由上述两个机构另行商定。
七、民间交往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各自的非政府机构之间民间赞助的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财务规定
(一)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双方同意,本计划中有关展览的项目,如美术作品、手工艺品、历史文物、空间物体和其他有特殊价值或艺术性的展览和随展人员的费用的支付,将根据双方各自国家的不同情况,另行签订具体协议予以规定。
(三)双方同意,根据本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艺术团(组)包括随团工作人员的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指定的接待机构负担艺术团(组)成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该团(组)的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并提供必要的翻译人员。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四)如一方在执行某一项目中遇有经费困难,双方将通过协商对该项目作适当调整或推迟。
九、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