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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2日
 生效日期1986年5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增进两国人民的友谊和发展两国贸易,同意缔结本协定如下:
  第一条 双方承认,存在着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有利条件。考虑到各自的发展条件以及使外贸多样化和改善外贸结构的意愿,双方表示愿意积极努力扩大两国间的贸易。
  第二条 在海关关税、捐税以及外贸手续和进出口商品交换方面,双方相互给予已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最惠国待遇。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已给予或可能给予邻国的优惠;
  (二)由于参加关税联盟、自由贸易区、区域性或小区域性经济一体化协议而产生的优惠;
  (三)由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而产生的优惠。
  第三条 双方的商品交换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及各自国家有关进出口的现行法律和规定进行。
  第四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的商品交换将由两国从事对外贸易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或私营企业通过签订合同进行。
  第五条 本协定范围内所签合同的支付,应按照两国各自的现行法律和规定,以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办理。
  第六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交换商品的价格应根据相应产品在主要国际市场上的现行价格确定。
  第七条 双方同意,每年交换双方特别有兴趣向对方出口的商品及劳务参考清单,并予以适当的宣传。该清单并无限制之意,其宗旨在于尽可能使双方的货物及劳务交换达到平衡。
  第八条 对产自和来自双方中任何一方的产品,未经原出口国许可,不得向第三国转口。
  第九条 双方同意促进两国间贸易代表、代表团和小组的往来并提供便利,鼓励举办博览会、贸易展览会和开展其它促进两国贸易的活动。
  第十条 双方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对下列物品发放许可证、批准进口,并免征进口关税及其它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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