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11月1日
生效日期1988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本着加强两国人民之间业已存在的友谊和谅解的共同愿望,为了通过密切双方的文化关系而发展相互了解,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国家的现行规章,鼓励和发展两国之间在文化、教育和体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 缔约各方努力通过举办讲座、音乐会、艺术展览和表演、戏剧演出、放映文化、教育方面的电影和录相、组织广播、电视节目使自己的文化能更好地为对方人民所了解。
第三条 为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彼此的文化和文明,缔约双方在各自的法律范围内提供以下方便:
1.互派教师、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研究生;
2.在巴西大学设立中国语言、文学和文化课程,在中国大学设立葡萄牙语、巴西文学和文化课程;
3.翻译出版对方著名的文学艺术作品;
4.交换图书、期刊、图片、报纸、文化出版物、杂志、磁带、影片、新闻材料、广播电视节目、电影和录相材料,以及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化机构的情报资料;
5.互换教育团、组。
第四条
1.缔约双方努力促进双方大学和文化、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并为此提供方便;
2.缔约双方互换关于教育、文化、体育机构,以及各级教学大纲和教育方法方面的文件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向对方提供留学生名额,并根据各自的条件向对方提供研究生奖学金,以及在各自的高等教育和文化机构组织实习训练班。
第六条 缔约一方承认另一方根据其现行法律授予本国公民的学位和证书。
第七条 缔约一方在本国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对方公民了解其历史文物、文物收藏、图书馆、公共档案馆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提供方便。
第八条 缔约双方为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体育队之间的比赛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