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满意地注意到,通过文化、艺术、人文学、新闻和体育等方面的接触和交流,两国人民相互间的了解得到了增进;
  为进一步促进两国人民更广泛的接触以利于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在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基础上通过鼓励和促进两国文化交流来增进互相了解;
  现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两国政府鼓励对彼此的历史、文化、文学、艺术、语言和体育等加深了解,除了较专门化的研究之外,还包括一般性知识。通过合作计划和交流,两国政府将促进和帮助它们各自为此目的而进行的努力。
  第二条 两国政府鼓励和促进两国人民间的接触和交流的进一步发展,这包括但不限于专业团体,文化组织,新闻宣传机构,广播电视机构,学术机构以及人员之间在共同兴趣的基础上的互相交流。
  第三条 两国政府通过共同议定的计划和交流,鼓励两国人民增加互相了解。促进这一目标的计划和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出版和发行书籍、刊物和其他印刷品;生产和发行电影、录音和其他直观材料;历史、文化、艺术和现代生活有关的展览会,音乐、戏剧和舞蹈演出;以及体育运动。两国鼓励发展上述演出和材料的翻译计划等活动,以便使之在另一国更容易被了解。
  第四条 两国政府鼓励非政府机构和政府机构最广泛地参加和支持本协定所涉及的计划和活动。
  第五条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执行这一协定的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代表美利坚合众国负责执行这一协定的机构是国际交流署。
  以上两执行机构应该互相联系、检查和支持本协定的执行。两执行机构可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定期会面。两机构可就双方同意的期间内的具体计划达成谅解以指导本协定的执行。
  两执行机构应适当地鼓励和促进两国间政府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其他单位的接触和合作,并适当地鼓励和促进这些机构就互利活动缔结协议。
  第六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办法顺延。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