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科学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79年3月3日
生效日期1979年7月1日)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和瑞典皇家科学院为进一步发展双方的科学合作,同意在自然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进行如下科学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双方以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家以便建立和保持专业联系。
二、交换科学家开展共同的研究项目、参加对方研究所的科学工作。双方鼓励参加合作研究的人员共同发表研究成果。
三、交换科学情报:书籍、学术刊物及其它资料。
四、联合举办专题讨论会、学术会议及小型工作讨论会等。
五、鼓励科学家、实验室和研究所之间的直接联系与合作。双方将尽力安排非本单位的研究所和实验室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条 在协议范围之内,执行合作研究项目的科研单位要按下列规定准备书面的工作计划:
一、研究目的和任务,包括合作形式和双方所承担的义务。
二、完成各个研究题目的期限。
三、合作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负责人。
如一方认为某一合作研究项目的成果属一项发明,可登记为专利。有关方面可另签一项协议,使此项发明在双方国家和其它国家内得到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为了实施本协议第一、二条的规定,双方每年(从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派出人员数额为十人月。未用完数额不得转至次年使用。
第五条 在第四条所规定的数额之内,所交换人员的费用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派出方负担往返两国首都间的旅费。
二、接待方根据已接受的访问计划负担在国内的旅费。
三、接待方提供在访问期间意外发生的疾病和事故的免费医疗。
四、接待方免费提供访问者的住宿并提供每月伙食、市内交通和个人杂费等费用。
第六条
一、一方派出或邀请科学家需征得对方同意。
二、派出方至少在计划访问前两个月通知接待方拟派出科学家的情况(见附件)。
三、接待方至少在收到建议后六周内答复派出方是否能够接受。派出方至少提前十天通知对方访问者抵达的时间、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