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9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的精神;
认为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能够促进两国的福利和繁荣;
确认这种合作能够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
希望两国科学技术单位和人员之间建立更密切和更正常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本协定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发展合作。
二、本协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在共同感兴趣的科学技术领域进行合作提供广泛的机会,从而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有益于两国和人类。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可在农业、能源、空间、卫生、环境、地学、工程和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和科技管理,以及教育和学术交流方面进行合作。
第三条 根据本协定,合作可包括:
一、互派科学家、学者、专家和留学生;
二、交换科学、学术和技术情报及文献;
三、共同制定和执行计划与项目;
四、共同研究、发展和试验,以及合作单位之间交换研究成果和交流经验;
五、组织联合训练班、会议和讨论会;
六、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形式。
第四条 按照本协定的目的,缔约双方应在适当范围内,对两国的政府部门、大学、组织、机构及其他单位间发展往来和合作,以及对这些团体进行合作活动签订协议予以鼓励和提供方便。双方将进一步促进与这种合作一致的、适当的、互利的双边经济活动。
第五条 执行本协定的具体协议可包括合作的题目、应遵循的程序、知识产权的处理、经费以及其他适当的事项。关于经费,应按一致同意的办法负担费用。根据本协定进行的一切合作活动,将取决于所能获得的经费。
第六条 根据本协定进行的合作活动应服从于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尽最大的努力就本协定的合作活动给另一方的人员和设备迅速入、出境的便利,并提供进入有关地理区域、研究机构和取得资料和材料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