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
邮电国务秘书处邮电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80年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法兰西共和国邮电国务秘书处,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四日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在两国邮电主管部门间发展友好合作关系和开展科学技术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满意地注意到两国邮电部门间已有的良好关系,并同意按照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长期而富有成效的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邮电通信业务、邮电科学技术、邮电工业和邮电教育等方面进行合作:
——在国际邮电通信业务方面加强相互配合;
——在通信网路组织、管理、维护和邮电通信现代化等方面交流经验;
——在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领域发展合作与交流,首先对集成电路、数据通信、微波通信、程控交换和邮电教育等项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双方同意按照各自的法律和规章,进行下列方式的合作与交流:
(一)有关新技术及操作、维护方面的情报交换;
(二)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行政、技术干部和教职人员的短期交换和相互考察;
(三)举行技术座谈会;
(四)免费交换文件资料;
(五)各自在与有关部门配合下,在通信工业方面,共同研究探讨合资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以及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条 双方同意未经两国邮电主管部门的事先许可,按本议定书规定所交换的资料及共同研究的技术成果,均不得向第三者透露。
双方均保持对各自独立研究所取得成果的所有权。
第五条 双方同意以通信方式或互派专家工作组,就近期内(一年或二年)的合作项目、内容及实施步骤进行协商,制订工作计划。上述计划经双方邮电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双方邮电主管部门执行本议定书的联系单位是:
——中国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