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双方经直达电路来往的普通电话,每次通话最初三分钟单位总价为七·00金法郎,摊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五·00金法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二·00金法郎
两国边境若干地点经边境电话电路来往的电话价目及摊分办法,由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二、政务电话价目为普通电话价目的一半。
三、加急电话价目为普通电话价目的两倍。
四、遇险电话免费。
五、缔约双方通过直达无线电话电路交换的各类电话资费,双方对分。
第四章 帐务结算
第二十条 缔约双方在邮政和电信帐务上所使用的货币单位为一百生丁的金法郎,它的重量为三十一分之十克,所含纯金成分为0·九00。
第二十一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编造和确认邮政和电信业务帐单时,参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付款按照中朝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支付协定办理。
第五章 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十二条 缔约双方通过两国政府间科学技术合作途径,扩大和发展邮电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一、缔约双方邮电部门间来往的业务邮件、业务电报和业务电话免费。
二、本协定内没有规定的业务问题,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可参照万国邮政联盟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一方如果愿意停止履行本协定,应照会缔约另一方。本协定自上述照会发出之日起六个月后失效。
二、经缔约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五条 在对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中发生问题时,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可用书面或会谈的方式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五七年六月七日在平壤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省邮政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递信省电信协定》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