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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和电信合作协定

  第十五条 缔约双方间开放下列各类电报:
  ——政务电报
  ——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
  ——气象电报
  ——普通电报
  ——新闻电报
  ——书信电报
  ——业务电报
  ——纳费业务电报
  ——船舶电报
  交换电报时可办理下列特别业务:
  ——加急电报
  ——预付回报费电报
  ——送妥通知电报
  ——校对电报
  ——分送电报
  上述电报种类和特别业务,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用信函或电报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
  第十六条 缔约双方直接互换的政务电报可用密语书写。其他各类电报使用的语文参照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规定办理。
  除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外,政务电报比其他各类电报优先传递。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互换的电报价目及摊分如下:
  一、普通电报每字价目为0·三0金法郎,摊分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0·一五金法郎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0·一五金法郎
  二、政务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价目的一半。此价目也适用于缔约双方外交代表机构和贸易代表机构拍发的政务电报。
  三、加急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价目的两倍。
  四、新闻电报每字价目为普通电报价目的三分之一。
  五、有关人命安全的电报免费。
  六、缔约双方经直达用户电报电路交换的用户电报,最初三分钟价目为七·二0金法郎,双方对分。
  七、本条所规定的电报价目及摊分,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用信函或电报协商同意后,可以修改。
  第十八条
  一、缔约双方间开放下列各类电话:
  ——政务电话
  ——遇险电话
  ——普通电话
  ——业务电话
  除遇险电话外,政务电话比其他各类电话优先接续。
  二、缔约双方间可办理下列特别业务:
  ——加急电话
  ——叫人电话
  三、经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办理其他种类电话和电话特别业务。
  第十九条 缔约双方互换的电话价目及摊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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