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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邮政和电信合作协定

  一、缔约双方互寄的包裹所应得的终端费,各自确定如下:
  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
  方面 民共和国方面一公斤或一公斤以下 三·00金法郎 三·00金法郎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四·00金法郎 四·00金法郎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五·00金法郎 五·00金法郎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七·00金法郎 七·00金法郎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九·00金法郎 九·00金法郎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一一·00金法郎 一一·00金法郎
  二、缔约双方陆路经转的包裹所应得的转运费,各自确定如下:
  重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
  方面 民共和国方面一公斤或一公斤以下 0·七0金法郎 0·三0金法郎一公斤以上到三公斤 一·七0金法郎 0·六0金法郎三公斤以上到五公斤 三·00金法郎 一·00金法郎五公斤以上到十公斤 五·三0金法郎 一·八0金法郎十公斤以上到十五公斤 八·六0金法郎 二·九0金法郎十五公斤以上到二十公斤 一一·九0金法郎 四·00金法郎
  第八条 缔约双方互寄的保价包裹,其最高保价额定为一千金法郎。保价包裹的封面上应注明“保价包裹”字样。
  第九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对包裹可以收取下列额外资费:
  ——送交海关验关费
  ——寄达通知单费
  ——无法投递通知单费
  ——逾期保管费
  ——重封费
  ——更改姓名地址或撤回申请费
  第十条 每件包裹应随附用中文、朝文、法文或英文填写的发递单一张和报税单三张。
  第十一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互换新发行的邮票,每种二十枚。

第三章 电信业务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为保证两国间的通信畅通,两国邮电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刻保持通信设备正常工作。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邮电主管部门间开通直达有线电报、电话、用户电报电路和直达无线电报电路。必要时可用信函或电报协商开通直达无线电话电路。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利用自己的电报、电话、用户电报网路经转对方与第三国间来往的电报、电话和用户电报。其经转资费及摊分办法由有关国家邮电主管部门用信函或电报商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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