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争端的解决
缔约双方应密切合作,互相支持,保证本协定的正确实施。如对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发生分歧,缔约双方主管当局应本着友好合作、互相谅解的精神直接协商解决。此项协商应在收到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如不能在六十天内达成协议,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终止
缔约任何一方可随时将其终止本协定的决定通知缔约另一方。通知发出后,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即告终止,除非缔约双方在期满前同意撤销该通知。在通知之日起十四天后,或将通知递交缔约另一方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外交机构之日,该项通知应认为已被收到。
第十九条 标题
本协定每条均冠以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而决非对本协定的范围或意图予以解释、限制或说明。
第二十条 生效
本协定自交换确认缔约双方已完成了各自法律程序的外交照会之日起生效。
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一月二十日在科威特签字,共两份正本,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航线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为:
中国境内一点——任何两个中间经停点——科威特——任何两个以远点。
注:航班可以经停规定航线上的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但在这些地点和科威特之间不行使业务权。
二、科威特国政府指定空运企业经营的航线为:
科威特——任何两个中间经停点——北京——任何两个以远点。
注:航班可以经停规定航线上的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但在这些地点和北京之间不行使业务权。
三、说明:
(1)任何或所有航班可以不经停规定航线上的任何地点,但这些航班应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始发并在该领土内终止。
(2)缔约国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开始飞行协议航班前和在以后改变时刻表前,应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提出中间经停点和以远点,并经该当局批准。每一航班所经停的地点无须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