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同对方来文)
我谨确认上述内容为协议的理解。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七)我方去文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B·波伊德·海特先生亲爱的海特先生:
关于今日草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我谨代表本国政府确认我们两国民用航空代表团在谈判中所进行的以下讨论。
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如在每半年计算一次的基础上,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的业务量超过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所载运全部业务量的56.25%,便认为业务量已失去了合理的平衡。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林 征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八)对方来文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已收到你今日关于我们两国政府今日草签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附件五第二款的来函,并承认其中的内容。
本函将自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签字之日起生效。
你诚挚的
美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
B·波伊德·海特
(签字)
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于北京
中国政府民航代表团团长林征先生亲爱的林先生:
我谨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准备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在其官方的出版物和声明中表明“中华航空公司”是台湾的一家航空公司,它不是中国的国家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