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取得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批准,方可改变飞行计划。在为保证最大限度飞行安全和舒适的紧急情况下,机长有权自行决定改变批准的飞行计划,但应立即通知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以便取得协助。但机长应对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每次飞行前,缔约一方有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向空勤组成员讲解它所具有的在其境内的规定航线上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的情况。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导航设备的状况以及其他为安全飞行必不可少的情报。
(四)为了飞行安全和正常,缔约一方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对在本国境内飞行的缔约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的飞机进行指挥。
四、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
(一)缔约双方为了飞行规定航线在两国间传递航空业务电报的程序,按本议定书附件的规定及国际惯例办理。
(二)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飞机,应装有适合使用缔约另一方无线电通信导航服务和频率所必须的设备。
(三)机长应在指定的频率上与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的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
(四)缔约双方在平面的通报和陆空通话中,采用英语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的简语、简字。
五、生效条款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缔约一方如欲修改或取消该议定书,可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缔约双方间的商谈应在收到通知起三个月内进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六月三十日在万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老文和法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航空业务电报的传递程序和乙类航空电报的收费办法的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相互提供航行、通信、气象等技术服务的议定书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为及时传递甲类航空电报,在昆明和万象间建立双向无线电通信联络。
二、乙类航空电报经由香港SITA电路承转。
三、老挝航空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表机构发往中国境外地点的乙类航空电报,以及中国民航代理老挝航空业务用“LS CA”双签字发的乙类航空电报,均通过北京—香港SITA电路传递,所需费用由老挝航空承担。
四、中国民航驻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代表机构使用“CA LS”双签字发往老挝境外地点的乙类航空电报,以及老挝航空代理中国民航业务发的乙类航空电报,均通过万象—香港SITA电路传递,所需费用由中国民航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