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包裹内件在处理过程中即将变质或腐烂时,任何一方可以不必预先通知或办理法律手续,而根据其国内规定将包裹内件处理。
第十六条 误收和误寄包裹
一、除按禁寄规定予以没收的以外,误收、误寄的包裹可由寄达邮政退回原寄地。
二、误寄的包裹应由收到这类包裹的邮政自行用最直接的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无法转往正确寄达地的误寄包裹,应退回原寄地。
三、误寄的航空包裹应用航空邮路转往正确的寄达地或退回原寄地。但如无航空运输业务和预计用水陆路转寄或寄退的时间不超过由航空邮路经原寄国运递所需时间的一倍时,可使用水陆路邮路。
第十七条 不准收取的邮费
对双方互寄的包裹,不能收取本协定规定以外的任何邮费。
第十八条 标准货币单位
本协定各项规定中所涉及的货币单位应为万国邮政联盟法规规定的标准货币单位。
第十九条 包裹单式和业务通知
所使用的包裹单式应按照万国邮政联盟规定的格式印制。单式上和双方邮政部门间往来的业务函电准许使用英文或法文。
第二十条 业务的暂停
一方认为有必要或适合时,可以全部或部分暂停办理包裹业务,但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细则和国内法令的适用
有关实施本协定的详细办法由双方以实施细则的形式加以规定。凡本协定没有规定的事项,双方按各自国内的法令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协定的生效和有效期限
一、本协定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没有以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三、经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有关修改或补充,由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并自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