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寄件人或收件人要求,并保证交付新的航空运费时,包裹可以用航空邮路改寄。
五、寄件人有权在包裹和包裹发递单上加注不准许对包裹进行改寄的适当说明。
六、包裹从一国改寄至另一国,新的运费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项费用如未预付,可向收件人收取。
第十一条 撤回和更改姓名地址
一、在包裹未投递之前,寄件人可以撤回或更改寄达地址。
二、此项要求应用邮寄或电报发出。原寄国邮政可向寄件人收取对此类要求所应收取的资费。此项要求如用航空邮路或电报发出,相关邮政可额外向寄件人收取航空费或电报费。但对由同一寄件人在同一邮局同时寄出的寄给同一地址和同一收件人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包裹提出上述要求时,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三、根据撤回要求,而将包裹退回原寄地时,其运费和退回包裹的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应向寄件人收取。
四、因要求更改寄达地址而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则应按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无法投递
一、交寄包裹时,寄件人可提出对包裹在无法按址投递时的处理要求。
二、如寄件人未按上款规定提出要求或按其要求办理而仍未能妥投,无法投递的包裹应在寄达国国内规定的期限满期后退回寄件人。但如收件人拒收或要求立即退回时,则应将包裹立即退回。
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以及第三款和第六款的规定,适用于因无法投递而在国内或向国外改寄的包裹。
四、寄件人表示放弃的无法投递的包裹不予退回,而按寄达国国内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改寄或退回包裹资费的收取
在两国之间改寄或退回包裹时,寄退包裹的邮政应向对方收取下列资费:
(一)如果运费未预先付清,则收取该项运费;
(二)收取不准注销的各种资费。
第十四条 查询
一、从交寄包裹之次日起,一年以内可受理对该包裹提出的查询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但须预先交付查询费。对同一寄件人向同一收件人同时寄出的几件包裹的查询,则只收取一件的费用。
二、查询单应一律用航空寄发。如查询用电报发出,应额外收取电报费。
第十五条 变质包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