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任何一方国内邮件中不准寄递的物品;
(二)寄达国现行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
(三)具有现时私人通信性质的信函或通知;
(四)寄给包裹收件人以外的其他人的物品;
(五)由于其性质或包装可能伤害邮政人员或污损其他包裹和邮政设备的物品。
二、寄达国收到装有禁寄物品的包裹时,应按其国内法令和规定处理。但易爆、易燃和危险品以及对健康、秩序或治安有害和有伤风化的文件、图画及其他物品,一律不应发往寄达地,不投交收件人,不退回原寄地。
三、双方邮政主管部门应将根据其国内法令和规定,禁止在国内邮件和用包裹寄递的物品名称相互通知。
第七条 海关规定和其他法令的实施、关税和其他资费
一、包裹应按寄达国海关现行规定及其他法令和规定办理。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向收件人收取。
二、对于退回、寄件人放弃、由于内件全部损坏而销毁或改寄到第三国的包裹,关税和其他不属于邮政的资费应予注销。
三、为便于海关查验,包裹的封志或其他捆扎物可以不经收件人允许而拆毁。开拆后,如包裹不能在查验后立即投递时,应按寄达国国内的规定重新封装。
第八条 责任和补偿
双方对于普通包裹的遗失、被窃或损坏,不承担责任,也不付补偿金。
第九条 海关验关费、投递费和保管费
一、对于送交海关查验或只送交海关的包裹,寄达国邮政可向收件人收取一笔费用,其金额与对国外寄来的该类邮件所付的费用相同。
二、寄达国邮政可按其国内规定的标准向收件人收取窗口投递费或按址投递费。在第一次按址投递后,每次重新投递均可收取同样的费用。
三、寄达国邮政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领取的包裹,可按其国内规定向收件人收取保管费。
四、上述三款所指的费用,即使包裹被改寄或退回国外,也可不予注销。
第十条 投递和改寄
一、包裹应根据寄达国国内的规定尽快投递。
二、由于包裹收件人地址的变更,可以根据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要求,将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或改寄他国。但只有包裹符合继续发往前途的条件,而且新的运费以及经转邮政不准注销的各种费用均由寄件人或收件人预先付清或可向新寄达邮政收取时,方可改寄他国。
三、包裹在寄达国境内改寄时,寄达邮政可根据其国内有关改寄包裹的规定,向收件人收取各项附加费用。即使包裹再改寄他国或退回原寄地,此类费用也不予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