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关于
船舶技术检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77年3月24日
生效日期1977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和挪威船级社,为加强在船舶的技术检验和入级方面的合作,特签订本协议。条文如下:
第一条 在本协议规定的条件下,缔约双方同意:
一、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
二、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以及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
三、代理检验后签发相应的证件。
第二条
一、本协议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互相代理营运中船舶的各种检验,包括查核、延长和更新船级而进行的检验,即为:
1.特别检验和其他定期的检验;
2.由于海损或修理而引起的临时检验;
3.修理工程的检验;
4.保持船级的循环检验。
二、缔约双方在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检验时,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根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检验,但任何一方都不得仅仅根据自己的规范提出可能使对方登记入级的船舶改变结构的要求。
第三条
一、关于船舶进行重要修理的文件,须经接受该船入级的缔约一方的批准。
二、在关系到重要修理的检验中,如果执行检验的一方对另一方在本条第一款范围内所提意见的解释有某些疑问时,应向另一方进行查问,以便得到进一步的说明。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第一条第二款所述的互相代理新建船舶的检验时,执行检验的一方应按船级所属一方的规范进行;或经双方事先协商同意,可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和船级所属一方的补充要求进行。但对用于这些船舶的产品和材料的检验,除船级所属一方另有指示外,应按执行检验一方的规范进行。
二、新建船舶的技术设计应由船级所属一方审定;必要时也可委托执行检验一方审定。但技术设计的审定应在最短的期限内完成。
三、在新建船舶建造完工时,由执行检验一方签发临时船级证书,并将必要的资料包括所有试验证件、材料和设备等的证书,寄交船级所属一方。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