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款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事宜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的日期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北京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国协开发协会,
1818H街,N.W.
华盛顿,D.C.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电报挂号: 华盛顿,D.C.电传:
INDEVAS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经授权的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张 再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表1 信贷款项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品目类别,分配在每类别下的金额及将资助的每类别中品目支出的百分比:
<font size=+1>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以相 支付占支出的百分
应的特别提款权计) 比(%)
(1)设备、书籍及 81,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刊物 当地支出的100%
(出厂价)和当地采
购的其它分项当地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人 16,200,000
员交流计划,
海外研究生及
考察
(3)未分配 10,800,000
总 计 108,000,000
</font>
2.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