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6节 借款人、协会和农行应在他们中间任何一方不时提出请求时,对农行根据资金费用和可获得的利润,以及中国的通货膨胀和其他利率对其贷款将收取的利率交换意见。
第四条 协会的补救措施
4.01节 为执行《通则》第6.02节(h),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补充:
(a)农行未能按照本《项目协定》履行其应履行的任何一项义务。
(b)由于本《开发信贷协定》签字后发生的事件,导致了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使农行无法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义务。
(c)借款人的适用于农行的法律,包括1979年国务院的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的决定已被修正、中止、废除、取消或放弃,以致在实质上并严重地影响到农行履行该《项目协定》规定的它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d)借款人或任何其他有管辖权的权威已采取了任何解散或撤销农行或停止其营业的行动。
4.02节 为了执行《通则》第7.01节(d),特规定以下事项作为补充:
(a)本协定第4.01节(a)段中所规定的事项发生,并在协会向借款人发出通知后的六十天仍持续存在;及
(b)本协定第4.01节(c)和(d)段所列举的事项发生。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为本《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
(a)《转贷协定》已由借款人和农行的代表签字;及
(b)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开发信贷协定》和《项目协定》。
5.02节 在《通则》第12.02节的含义范围内,规定以下情况,将被包括到将送交协会的法律意见或法律意见书内:
(a)《项目协定》已被农行正式批准或核准,并且根据其条款对农行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及
(b)《转贷协定》已被借款人和农行正式批准和核准,并且根据其条款对借款人和农行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
5.03节 本协定签订90天后的那一天被定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5.04节 本协定第4.02节和第3.06节规定借款人的义务应在本《开发信贷协定》终止之日终止,或在本协定签订以后20年的某一天解除,而以其中早出现之日为准。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