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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二个农村信贷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第二个农村信贷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86年1月3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借款人对本协定《附件2》所述本项目的可行性和优先性表示满意,并请求协会对本项目提供本信贷;
  (B)本项目将由中国农业银行(农行)在借款人的帮助下负责执行,作为这种帮助的一部分,借款人将按照本协定的规定向农行提供本信贷资金;和
  鉴于协会特别以上文为根据,同意按照在本协定中和在协会与农行在本协定同一天签订的《项目协定》中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本信贷;
  因此,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通则3.02节最后一句话予以取消。
  1.02节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通则》中定义的若干词汇在此有同样含意,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农行”系指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法律,特别是包括1979年《国务院通知》和1983年《国务院决定》而开办和经营的一家专业性银行机构;
  (b)“1979年国务院通知”系指1979年2月23日借款人的国务院为恢复中国农业银行而发出的一个通知文件(国务院文件〔1979〕第56号);
  (c)“1983年国务院决定”系指借款人的国务院于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文件〔1983〕第146号)作出的关于“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d)“福建农行”和“湖南农行”系指分别在福建省和湖南省已开办和营业的农行分行;
  (e)“项目协定”系指协会和农行在本协定签订的同一天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这一词汇还包括《项目协定》的所有附件及附属于《项目协定》的各个协定;
  (f)“转贷协定”系指借款人和农行根据本协定第3.01节(b)的规定而将签订的协定,该协定可以随时进行修改;这一词汇还包括《转贷协定》的所有附件;“转贷的贷款”系指按该转贷协定的规定而提供的转贷贷款;
  (g)“分贷款”系指由农行以本信贷资金或它自己的资金转贷给或拟议中将转贷给一个分贷款借款人,以便使用于某一投资项目的一种贷款;“自由限额内分贷款”系指本协定第2.02节(b)中所规定的符合自由限额内分贷款条件的一种分贷款;
  (h)“分贷借款人”系指农行拟将或已将分贷款转贷给的个体农民或农户、联户、集体企业、国营和集体联合企业或国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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