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中方通过文化部,秘方通过外交部,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影和电视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同意缔结本协定。其全部条文的实施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在可能范围内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和考察;
二、互派艺术团、组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可能并在事先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各级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进修生;
三、促进两国高等教育部或代表机构之间建立联系和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四、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邀请对方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六、缔约一方国家机构承认另一方高等院校根据本国有关法律授予的学位和称号以及教育机构颁发的文凭;
七、通过代表机构推动互派大学教学及研究人员根据各国内部规定从事教学和进修。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鼓励在本国翻译、出版对方的文学艺术作品,并通过有关单位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需要和可能,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双方对等地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经事先达成协议后,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并鼓励双方相应的电影机构进行商业性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经事先达成协议后,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代表团、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