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增进两国建立在平等、互相尊重主权、独立和互不干涉内政基础上的友好合作关系,推动和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与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法律规定,促进在文化、艺术、教育、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及体育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条 缔约双方为更好地了解对方的文化和文明并进行合作,鼓励和促进两国的文化机构、体育组织、大学、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和交流:
一、互派教师、作家、艺术家、运动员和学生;
二、互派体育、艺术团体和艺术家进行表演,并交流经验;
三、相互举办对方的艺术展览和图书展览;
四、相互放映对方的影片,演出对方的戏剧;
五、相互交换出版物、视听材料和其他文化、教育方面的资料。
第四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机构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并派广播、电影、电视工作者互访。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为实施本协定规定的合作与交流的物品、印刷品和艺术材料等的入境和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六条 缔约双方为实施本协定,同意签订补充协议和(或)议定书,以确定其他方面的文化合作。
第七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一年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妨碍正在执行的协议和计划。
本协定由缔约双方的全权代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五月五日在北京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