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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关于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10.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包括利用二次能源和替代能源;
  11.和平利用核能;
  12.在工业建筑、住房建筑和公共建筑以及建筑材料工业方面研究和运用节材节能的设备和技术;
  13.研制和生产地质勘探设备以及进行地质勘探工作;
  14.研究和运用轻工业、纺织工业和食品工业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包括必要的设备;
  15.研究和运用发展交通、运输和通讯事业的新方法;
  16.发展卫生事业,包括生产现代化医疗器械和药品;
  17.研究和运用现代科学方法保护自然环境;
  18.发展旅游业;
  19.在商业方面进行合作;
  20.培训和深造技工、大专学生和大专毕业生,包括结合项目聘用劳动者。
  上述领域内的具体合作项目,由两国主管部门根据各个时期两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可能分别商定。
  第三条 鉴于商品交换对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合作日益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努力执行换货和支付协定以及年度议定书所规定的任务。为此需要:
  --使商品交换与技术转让紧密结合;
  --保证按需要供应零件和良好的用户服务;
  --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性博览会和展览会以及科学技术活动;
  --在第三国共同承包项目,在工程、咨询、设计、培训和聘用劳动者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 根据两国主管部门已经签署和将要签署的协议,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项目采用多种方式,包括:
  1.开发产品、技术;
  2.互相提供成套设备和生产设备;
  3.交流技术资料、样品和科技经验;
  4.派遣专家、实习生,培训技术人员;
  5.运用互利的合作方式。
  合作的具体条件和方式应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由两国主管部门另签协议确定。
  第五条 两国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合作常任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协助各个主管国家机关和经济机关实施本协定提出的内容。
  第六条 本协定的修改和补充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书面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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