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关于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长期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
--按照最高级会晤商定的关于发展双边关系的原则协议;
--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合作,促进两国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两国人民和两国之间的友谊,以及为了巩固世界和平;
--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
--为实现一九六0年一月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通商航海条约、一九八四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根据经济需要和可能,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长期合作。
通过集约化,特别是通过发展和广泛运用关键技术,
--充分利用原料并进行高度深加工,
--更新产品、改善产品质量,
--改造和扩大现有生产能力,
--交流技术、工程技术和互相培训人员。
为此将开拓互利合作的新领域,交流管理和规划国民经济方面的经验和信息,以促进两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双边商品交换的稳步增长。
第二条 鉴于科学技术进步作为国民经济集约化的主要因素和提高生产能力与效益的主要源泉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同意在下列领域内进一步探讨与利用经济、科学技术合作和双边商品交换的可能性:
1.研制和生产机器制造业的成套设备、装置、机器、部件和发展技术;
2.在电气业、电子业,特别是微电子业、计算机技术和自动化技术方面研制、生产和运用现代化产品和发展工艺;
3.在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方面运用高效益的生产方法;
4.生产黑色和有色金属原料以及高度深加工的产品;
5.生产工业、农业和民用的高级化工产品,包括研制和生产化工设备;
6.研究和运用现代化的石油加工工艺;
7.煤的开采和深加工,包括研究有效的技术和设备;
8.在非金属材料方面采用现代化技术和设备;
9.运用先进技术及现代化设备生产和输送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