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财务条款
第五十九条 根据本执行计划和以按本执行计划为基础的直接协议所进行的短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内),其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国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出访人员到达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行李托运费、过境费以及道具、剧装和乐器的运输费。
人员的行李超重费由代表团成员本人负担。
(2)接待国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承担来访人员住宿费、伙食费,接待方认可的停留计划中规定的在接待国境内的交通费,文化活动费,必要的翻译和陪同费用。两国各接待单位按照本国的现行规定发给零用费。
第六十条 在本执行计划第二条和第三条中所规定的交换单独表演艺术家和文艺团组按本执行计划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电台电视台的录音录像和转播的费用条件以及商业性的独唱、独奏和文艺团组交换的费用条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直接商定。
第六十一条 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应邀参加大会、会议、比赛和其他活动的人员,如在其他有关协议和协定中没有确定专门规定的话。
如对国际性的会议、比赛、训练班等已有专门费用规定的话,邀请方应在发出邀请时通知对方。
第六十二条 按本执行计划进行的长期人员交换(两个月以上),其财务条款的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有关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直接商定。
第六十三条 留学人员的派遣、逗留和培训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交换和接受进修生、研究生和留学生的协定》办理。
第六十四条 双方免费向按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对方国家公民在发生急性病症和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门诊、急救医疗和药物供应。
第六十五条 展览的派出和接受按有关的国家机关、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签订的借展合同进行并遵守下列规定:
(1)派遣方承担从派出地至接待国的首都或按双方举办单位的有关合同至接待国首展地点的往返运输费用。
(2)接待方承担在接待国境内的运输费,必要的展览场地费、与展出有关的技术、组织费、展览宣传费和商定的随展人员费用。
(3)接待方确保展品的安全并精心维护展品以及在展品受损时负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