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各派一个六人高级科学家代表团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
第四十四条 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签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科学院社会科学合作协议书》的基础上继续进行科学交流和合作。
四、卫生
第四十五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在一九八四年七月十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卫生事业和医学科学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卫生领域的合作。合作的具体措施由两国卫生部另行商定。
五、体育运动
第四十六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体育运动领域内的合作。发展这方面关系的具体协议由两国主管体育的领导部门另行商定。
六、新闻事业
第四十七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通讯社在一九五八年二月十五日签订的《北京新华社和柏林德通社协定》基础上的合作,并促进和支持执行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签订的《新华社和德通社一九八六/八七年工作纪要》。
第四十八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广播机构在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广播委员会广播合作协定》的基础上建立直接关系。
合作的重点是交换节目,主要是音乐和广播剧,以及相互支持对对方国家的报道。
第四十九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电视机构在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三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部长会议国家电视委员会电视合作协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第五十条 双方促进和支持两国记者协会在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合作议定书》的基础上进行合作。
两个协会互派代表团交流工作经验和作采访报导。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于一九八六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接待。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于一九八七年派出一个最多为三人的代表团进行为期不超过三周的访问,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记者协会接待。
七、通则
第五十一条 参加实施该执行计划的国家机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每年应尽可能事先交换关于重要大会、讨论会、会议、比赛、首演、展览以及其他科学文化活动的有关日程安排。相互通报对方自己希望参加哪些活动并相互对对方参加哪些活动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