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一九八七/八八学年交换十五名留学人员
到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和进修。
这一对等交换留学人员的费用处理按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签订的协定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按上述协定第四条第一款二、三、四项互相派出的留学人员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事先及时商定。
双方促进培训经济和外贸方面的干部。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互派学者进行考察和讲学及参加学术活动。
在一九八六/八七和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双方每学年向对方提供二十周的访问时间。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鼓励和支持下列高等院校建立直接的联系:
北京大学--柏林洪堡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莱比锡卡尔·马克思大学
北京外国语学院--赫尔德尔学院
西安交通大学--伊尔梅瑙工学院
清华大学--德累斯顿工业大学
上述院校签订直接合作的协议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促进和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中央高等教育研究所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继续进行德国语言和文学方面的合作。
(1)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在一九八六/八七学年内派出最多为十名德语、文学教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院校任教:所去院校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直接商定。
(2)在一九八七/八八学年内向中国院校所派的德语、文学教师人数由双方在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前商定。
(3)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愿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派德语和文学教师。
(4)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将向中方提供语言、文学的教材和德国概况资料。
(5)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高等和专科教育部支持北京外国语学院已经开办的德语教学研究生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愿望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