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
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下面称双方)本着加深和加强两国在文化、艺术、教育、科学、卫生、体育、新闻和广播等领域里的友好和合作关系以及发展在这些领域里的有关国家机关、机构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直接关系的愿望。
并致力于利用文化和科学合作的方法促进两国人民相互对精神和文化价值的认识和了解,有利于两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加强世界和平与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一九八四年五月十日签订的文化和科学合作协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对相互庆祝对方的国庆节和其他重要事件给予特别的重视。
一、文化和艺术
第二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第四季度室内乐团(最多为二十五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三十日莱比锡“格万德豪斯”交响乐团(最多为一百二十人)在北京访问演出一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演出团组,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下半年杂技团(最多为五十人)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一九八七年音乐戏剧表演团(最多为八十人)为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进行两周访问演出。
第四条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应用艺术展览,随展三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现代绘画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派出下列展览,由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接待:
--一九八六年中国漆画漆器展览,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一九八七年“中国农民画展”,随展两人,为期两月。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支持派遣西安兵马俑展览、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愿于一九八七年庆祝柏林建城七百五十周年之际接待该展。
有关该展的展期,规模和条件将由两国主办单位另行商定。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文化部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演出公司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演出公司之间的合作和经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