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中国劳动者可将月劳动净收入350马克以外的60%汇往中国。此项汇款应根据中国银行和德意志外贸银行清算手续议定书由双方银行商定补充结算方法以清算瑞士法郎办理。
第六条
1.根据民主德国劳动法的规定,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企业工作期间享受带工资休假的待遇。
2.在民主德国工作四年的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企业内工作满两年后可以要求回国休假,其假期从上年的和当年的日历年度中扣除。此外,中国劳动者可以得到至多十八天的不带工资的旅途假期。休假旅费按本原则协定第二条第二款由双方平均分担。
3.如中国劳动者有紧急家庭事务,配偶、子女、父母病危或死亡,有关企业可以根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确认的申请,给予带工资的假期。假期为四个工作日,并另加至多十八天的旅途假期,其旅费按本条第二款办理。
4.除民主德国的法定节假日外,中国劳动者有权享受中国国庆节和春节各带薪假日一天。
所在工作企业在中国劳动者组织节日庆祝活动时予以协助。
第七条
1.中国劳动者按性别分住集体宿舍,其居住室内的设施水平应同民主德国劳动者工人宿舍的居住水平相同。
2.工作企业根据民主德国现行有效标准,免费向中国劳动者提供工作服和劳保用品。
3.工作企业保证向中国劳动者提供企业的文化、体育和社会福利设施,以及供应和服务设施。
第八条
1.为了中国劳动者能完成其工作任务和接受培训,中国有关专业部门向工作企业指派组长,其任务主要是:加强中国劳动者小组与其所在企业领导之间的紧密合作,代表中国劳动者小组的利益;对维护劳动纪律施加影响;协调有意义的业余活动。
2.中国方面经商得民主德国方面同意配备翻译人员,其数量以保证在每个人工作企业内的工作和培训过程中无语言障碍为准。
3.组长和翻译人员的工资由所在工作企业负担。
4.组长和翻译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 中国劳动者用其在民主德国的劳动收入购买的物品、礼品的进出口,按两国各自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劳动工资国务秘书局,负责统一实施本原则协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