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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进行工作和培训的原则协定

  第三条
  1.在参加生产劳动之前,由民主德国的工作企业为中国劳动者举办学习班,学习班主要传授德语基础知识,工作的基本知识,以及有关卫生、劳动保护、防火和其他规定及要求。
  学习班的期限将根据工艺过程复杂程度定为一至三个月。
  在学习班期间,中国劳动者将领取法定的每人每月最低毛工资400马克。
  2.中国劳动者可根据其文化程度和德语水平,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所在企业为成年人举办的职业培训和进修学习。
  中国劳动者和工作企业根据民主德国的法律规定,签订培训进修合同,商定培训目的、计划、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中国劳动者按照所取得的学习成绩,并根据民主德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文凭和其他进修证明。
  4.为了帮助中国劳动者接受语言和职业培训及进修,民主德国的工作企业应根据培训要求,每年给中国劳动者安排十五个工作日(按日或时计算)脱产带薪(平均工资)学习。
  第四条
  1.民主德国企业和中国劳动者在商定的工作期限内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用中文和德文书就。
  2.中国劳动者同民主德国劳动者一样在相同的条件下参加生产劳动,按照民主德国劳动法的规定同民主德国劳动者获得一样工资和奖金。工资每月按实际完成的工时进行支付。
  3.如两国间无其他协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适用于中国劳动者。
  4.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保险的规定,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停留期间因疾病、工伤事故或检疫隔离而不能工作时,可以获得实物补偿和货币补偿。
  5.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遭受工伤事故或招致公认的职业病,其残废度达20%以上时,在民主德国工作期限内可享受工伤抚恤金。对于劳动法规定的损失补偿要求,如在民主德国停留期间未完全补偿,根据民主德国的国家保险规定,则应予以一次补偿完毕。财务补偿可以全部进行转帐。
  如中国劳动者在赴民主德国或回中国的途中受伤,则属于工伤,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目的国按法律规定承担。
  6.如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工作期间死亡,并在民主德国埋葬时,所需费用由工作企业负担;在中国埋葬时,由中国方面负担费用。如系工伤或职业病死亡,死亡者运往中国的运费,将由民主德国的工作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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