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
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进行工作和培训的原则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方面)和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民主德国方面),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中国劳动者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进行工作和培训,达成如下原则协议:
第一条
1.民主德国方面聘用中国劳动者在其社会主义工业企业里进行工作,期限为两至四年。
2.中国劳动者的年龄应在十八至二十五岁之间,具备完成工作任务和培训任务的良好条件。
3.民主德国方面根据双方有关部门之间达成的具体项目协议,安排中国劳动者的工作。
4.具体项目协议应作如下规定:
工作企业;
所需中国劳动者的数量及工种;
健康要求;
参加生产劳动前的入门学习班的内容及期限;
德语传授的范围、形式和方法;
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任务和条件;
中国劳动者在民主德国的工作期限;
进修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培训目的和学习班期限;
报酬条件及其他奖励形式;
居住条件;
为帮助中国劳动者学习和进行有意义的业余活动的形式、方法和企业的义务;
双方有关部门执行协议的负责人。
5.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医生根据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卫生部的规定提供中国劳动者的健康证明。
6.中国劳动者在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作和培训期间不带家属。
第二条
1.中国劳动者出入民主德国和在民主德国境内居住的手续(签证、居留许可证、工作证),由民主德国方面负责办理并承担其费用,出入中国国境和过境手续,由中国方面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2.中国劳动者从中国派出地点到柏林的旅费(包括其他费用),由中国方面负担。中国劳动者自民主德国的工作地点至北京的旅费(包括其他费用),由民主德国方面负担。
3.如中国劳动者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民主德国刑法,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根据民主德国方面的要求,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大使馆的代表协商一致后,将该中国劳动者送回中国。在发生这种情况时,中国方面负担由柏林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旅费。